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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足协公布业余赛事黑名单31人遭终身禁赛 违规行为多为殴打裁判
4.比赛安全责任书
5.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的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6.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在昨天下午十一运全运会男足甲组比赛中,天津队在1-3负于北京队赛后,多位队员追打当值主裁判何志彪,针对此严重违纪情况,全运会纪委会今日上午做出处罚决定,而据了解由于此次事态严重,因此全运会纪委会相当重视,已经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递交了申请。未来两天,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会根据录像与比赛相关报告进一步调查,违纪情节严重的球员将会接受进一步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关于对第十一届全运会男子足球甲组决赛阶段
天津代表队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全运会足球决赛参赛代表队:
2009年7月26日在山东泰安进行的第十一届全运会男子足球甲组决赛阶段小组赛天津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中,出现了天津队多名队员指责、质疑裁判员的情况。比赛结束后,天津队部分队员继续指责、围攻、追打裁判员,并将裁判员推倒在地。在此期间,天津队个别队员还出现了侵犯比赛官员、破坏比赛器材,甚至冲上看台制造事端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尽管过程中,天津队的领队、教练员、赛区安保人员全力劝阻,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
鉴于天津队多名队员无视赛场纪律,严重违反赛风赛纪有关规定,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全运会赛风赛纪管理的有关要求,及各参赛代表队签署的赛风赛纪和反责任书,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做出如下处罚:
一、取消天津全运会男子足球甲组代表队全运会决赛阶段比赛资格;
二、对天津全运会男子足球甲组代表队责任人尹怡、教练组予以通报批评;
三、取消天津足球项目全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四、责令天津队立即进行内部整顿,违纪队员和有关责任人必须写出检查,并在24小时内提交整顿报告;
五、鉴于天津队此次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全运会足球项目纪律委员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违规违纪相关人员做出进一步处罚。
望各参赛单位及参赛队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管理和教育,引以为戒,认真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运会赛风赛纪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狠抓赛风赛纪,防止此类再次发生,确保第十一届全运会足球项目比赛顺利进行。
第十一届全运会足球项目
纪律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州黄埔马拉松竞赛规程广州马拉松赛竞赛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外事、会议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
求电子竞技社管理办法底稿一篇(50分悬赏)
广州黄埔马拉松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黄埔区人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二、承办单位
黄埔区体育局、广州中体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三、比赛日期、地点
(一日期时间:
年12月27日(星期日上午8:00
(二比赛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四、比赛项目及规模
(一比赛项目:
马拉松项目(42.195公里
半程马拉松项目(21.05公里
迷你马拉松项目(约6公里
(二比赛规模:
规模:20,000人
马拉松:6,000人
半程马拉松:6,000人
迷你马拉松:8,000人
五、比赛路线
赛事起、终点及路线将于近期发布,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第一赛道、黄埔马拉松或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黄埔马拉松官方网站。
六、参赛办法
(一年龄要求
1、马拉松项目参赛选手年龄限比赛当年年满20周岁(2000年12月31日前出生;
2、半程马拉松项目参赛选手年龄限比赛当年年满16周岁(2004年12月31日前出生,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赛,须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参赛声明;
3、迷你马拉松项目参赛选手年龄不限,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赛须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参赛声明,13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赛须老师或家长陪跑。
(二健康要求
1.马拉松比赛是一项大负荷、高强度、长距离的竞技运动,也是一项高风险的竞技项目,对参赛选手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选手应身体健康,经常性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并具有长期参加长跑锻炼的基础。有以下身体状况者禁止报名参加比赛,否则自行承担任何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
6、比赛日前两周以内患感冒;
7、赛前一晚大量饮用烈性酒或睡眠不足者;
8、手术或患病后在康复期内、不适宜剧烈运动的;
9、妊娠期内妇女;
10、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不适合运动的情况。
2.组委会要求所有参赛者近一年内须通过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含心电图检查,并结合检查报告进行自我评估,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于长跑运动,才可报名参赛。
3.参加马拉松/半程马拉松项目的参赛运动员须在报名时上传本人年1月1日后的半程或半程以上马拉松比赛的完赛证书。
(三报名办法及参赛资格
1.赛事规模2万人,报名人数超出限报名额后,参赛资格获取将用抽签办法确定
2.个人可通过“第一赛道”、赛事、赛事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及办法请关注官方公布的《报名须知》。
3.不予报名的参赛选手:
世界田联、中国田径协会、黄埔马拉松组委会处以禁赛处罚的选手。
4.以上未尽事宜,请查阅赛事官方网站。
(四报名费用
1.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黄埔马拉松赛只接受大陆选手及长期在国内定居的港澳台地区及外籍选手报名,须按要求做好防疫措施;一经缴费成功,选手不得要求更改参赛项目;
2.马拉松及半程马拉松报名费中含一次性计时芯片费用。
(五防疫措施
所有参赛选手须首先符合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黄埔马拉松和广州市的疫情防控要求。
1.选手报名时须上传健康码,参赛选手身体健康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肺炎健康防疫要求。报名成功选手领取参赛物资及号码布时,须提交本人检测时间为12月23日(含后的肺炎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
2.如报名成功后至比赛日期间,参赛者所处地区的肺炎疫情风险等级由低风险上升为中、高风险,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退还报名费。
3.请选手于开赛前14天避免前往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地区,组委会将进行核查,对前往过中、高风险地区的参赛选手将予以劝退,报名费不予退还。
4.博览会领物须出示健康码并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提交纸质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赛事当天参赛选手须配合组委会做好防疫检查,对于健康情况异常或不配合检查者,组委会有权终止其参赛,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5.比赛进行期间,选手在赛道上可不佩戴口罩。其他赛事区域内(含起终点,全体人员须科学佩戴口罩,并听从赛事工作人员安排。
6.选手完赛后须听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不扎堆聚集,尽快离开完赛区域。
7.组委会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赛事安排(包括赛事举办时间、规模、报名要求、防疫措施等。选手须遵守组委会各项规定,服从配合组委会疫情防控工作安排。
(六报到
赛前3天,参赛选手到指定博览会地点报到并领取相关参赛物品,领取具体办法请查阅赛事官方网站、赛事官方微信公众号后续公布的《参赛物品领取须知》。
七、竞赛办法
(一按照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和本竞赛规程执行。
(二按照中国田径协会《关于残疾人选手参加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通知》,允许符合参赛条件的残疾人选手参加本次比赛。由于赛道条件不允许,本次比赛轮椅选手只接受普通轮椅选手参赛,不接受竞速轮椅选手参赛。
(三起跑发令:用一枪发令分区依次起跑,如参赛者无效起跑,不会被叫停,裁判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四分区方式:按报名选手在年1月1日至年11月1日期间参加的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A类赛事并经中国田径协会审核后在中国马拉松平台公布的马拉松项目或半程马拉松项目的最好成绩作为分区依据,参赛选手进入指定区域集结,各区域间距20米。非竞速轮椅选手、推婴儿车参赛的选手须在迷你马拉松项目集结区后集结。
(五关门距离和时间(以发令起跑计算:
为了保证参赛选手比赛安全、顺利,比赛期间比赛路线各段设关门时间,限时对道路交通滚动封闭。参赛选手在规定的关门时间内未完成对应的比赛距离,应立即停止比赛并退出赛道;退出比赛的选手可乘坐组委会提供的援助车返回终点处或自行离开。
注:发生突发情况时,组委会可决定提前结束比赛,参赛者须服从指挥。
(六计时办法
1.组委会为所有参加马拉松项目、半程马拉松项目的参赛选手提供感应计时服务,参赛者须佩戴组委会提供的一次性计时芯片参赛方为有效,组委会在每个分区前设置检录地毯,选手须严格按照分区入场。在比赛发令后,选手先依次通过所在分区及前方分区的检录地毯,再通过起点计时地毯的成绩方为有效。迷你马拉松不提供计时服务。
2.马拉松项目和半程马拉松项目在起点、每5公里点、21.05公里点、折返点和终点设有计时感应地毯。选手在跑进过程中,必须通过所有的地面计时感应地毯,如缺少任何一个计时点的成绩,或两个计时芯片在除起点外的其他计时感应地毯的成绩误差小于0.1秒,则将对选手成绩进行核查。如核查发现选手存在违规,则取消该选手的比赛成绩。
(七在关门时间内跑完马拉松、半程马拉松的参赛选手,完成比赛24小时后登陆官方网站查询成绩,各项目前20名以外的选手可以同时自行下载打印成绩证书。
(八存取衣:
1、寄存个人物品请到指定寄存处,比赛当天上午6:30-7:45,马拉松、半程马拉松参赛选手可在起点指定区域按号段寄存衣物。衣物须装在组委会发放的参赛包中,参赛包外贴附与参赛选手本人参赛号码一致的小号码布。请不要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包内,如发生损坏或遗失,一切后果由选手本人承担。
2、半程马拉松取衣处于12:00关闭,马拉松取衣处于15:00关闭,请选手务必在此时间前取回自己的寄存物品,如超过时间没有领取的,可于赛后5天内到赛事组委会领取(如需邮寄,产生的费用由选手本人承担。逾期不领取者,组委会将按无人领取处理。如未按照组委会指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存衣,导致存衣包丢失,组委会不承担责任。
3、迷你马拉松不提供存包服务。
(九饮水、饮料、食品补给站设置。
1.饮料、饮水/用水站:自起点开始每5公里的间隔距离设置一个饮料/饮水站,两个饮料/饮水站中间设置饮水/用水站。
2.能量补给站:在比赛沿途的12.5公里、17.5公里、22.5公里、27.5公里、32.5公里、35公里、37.5公里以及终点处设置能量补给站。
(十卫生间与环境保护
1、组委会在起点、比赛路线沿途(2公里至5公里每间隔1公里、7.5公里至40公里每间隔2.5公里及终点设置移动卫生间。
2、为保护环境,选手在参赛期间不得随地便溺。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包装纸、瓶罐和垃圾,应尽量将其投入组委会设置的垃圾桶、垃圾袋内。
(十一本次赛事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竞赛的具体要求和安排,请详细阅读《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黄埔马拉松官方手册》。
八、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马拉松
1、名次奖:男女前三名以枪声成绩为准,第四名至第八名以净成绩为准。选手分别获得如下表所列的奖金,奖金见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2.破中国籍运动员赛会纪录奖(枪声成绩,奖金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男子:2:18:54以内(不含2:18:54,奖励30,000人民币;
女子:2:40:17以内(不含2:40:17,奖励30,000人民币。
(二半程马拉松
1、名次奖:半程马拉松男、女第一至八名(按净计时成绩选手分别获得如下表所列的奖金,奖金见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三迷你马拉松
迷你马拉松项目不设名次奖,完赛选手可自行在下载打印纪念证书。
(四其他
1、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赛事进行成绩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此期间选手如对比赛成绩有异议,请联系赛事组委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如果发现参赛选手比赛中者,取消该名次,后面名次不递增。
2、现场不发放奖金,在公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接受检测的获奖参赛选手奖金须在检测结果出来无异后发放。上述所有奖金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组委会代收代缴。
3.车辆奖品获得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车辆购置手续,获奖者不得转让销售奖品,车辆需记入本人名下。
九、处罚办法
(一为加强赛风赛纪管理,赛事组委会严禁私自转让(卖或接受转让(买参赛名额,禁止一切替跑、蹭跑、伪造号码布及使用非赛事号码布者进入赛道参赛。一经查出,对违规者将终身禁止参加黄埔马拉松组委会举办的各项赛事。由于替跑、蹭跑、伪造号码布等违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规者本人自行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影响的,组委会还将保留追究违规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比赛期间,组委会将对起点、终点及关键路点进行录像监控,出现以下违反比赛规定的参赛选手,组委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将给予取消参赛成绩、1~2年内直至终身不准参加黄埔马拉松赛,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
1、利用虚信息报名或报名后由他人替跑;
2、参赛选手携带他人计时芯片或一名参赛选手同时携带2枚以上(含2枚计时芯片参加比赛;
3、不按规定的起跑顺序在非本人所属分区起跑的;
4、起跑有违反规则行为的;
5、关门时间到后不停止比赛或退出比赛后又返回赛道的;
6、没有沿规定线路跑完所报项目的全程,抄近道或乘交通工具途中插入的;
7、在终点不按规定要求重复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
8、马拉松、半程马拉松项目的参赛选手没有按规定携带自己号码布通过终点的;
9、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的;
10、私自伪造号码布,多人接力方式完赛的;
11、携带非组委会发放感应计时芯片通过终点的;
12、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的指挥,干扰赛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
13、出现不文明行为(如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等;
14、其他违反竞赛规则及规程规定的行为。
十、保险
(一组委会为所有参赛者和工作人员购买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因信息不实或填写不全而造成无法购买保险或者保险无效,责任由被保险人本人承担。
(二特别说明
1、组委会购买的保险为人身意外伤害险。若被保险人自身罹患的基础疾病或其他身体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将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理赔保险范围。如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中暑、昏厥等情况将不在组委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保险范围。因此,请大家谨慎报名参赛;
2、组委会在比赛期间提供免费的现场急救性质的医疗服务,但其因突发情况而送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参赛选手、工作人员本人自理;
3、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因服用或其他违禁药品,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一切责任由参赛选手本人承担;
4、为了保障参赛选手的生命安全,经组委会授权的赛事裁判、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将有权对明显不能继续进行比赛的参赛选手终止比赛资格。
十一、医疗救护
(一比赛起点、赛道沿途(自5公里起每2.5公里及终点均设固定医疗点和急救车辆点。
(二赛道沿途配备流动AED医疗救援服务工作人员。
(三沿参赛选手的跑进路线,组委会将设置急救跑者、医疗服务志愿者,协助医疗救护、维护比赛秩序,参赛选手可随时向他们请求帮助。在比赛中,医疗保障部负责人有权根据选手身体状况下达指令终止选手比赛并收取其号码布;若参赛选手不听从现场医务人员建议,坚持参赛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参赛选手本人承担,若选手丧失意识,则自动委托组委会的急救志愿者取一切手段进行急救,包括但不限于CPR心肺复苏,AED体外除颤,租用车辆或航空器进行快速转运。
十二、申诉
所有选手必须服从裁判员的判决,不得干扰裁判工作。凡对竞赛成绩、裁判员判决、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者提出申诉者,可在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签署的《申诉报告书》、其他相关的佐证材料及人民币500元申诉费。如经审查申诉属实,申诉费全额退回,否则将不予退回。超出时间提出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均不予受理。
十三、****
(一联系电话:020-29008968(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2:00,14:30-18:00
(二官方网站:://.hp-marathon
(三官方微信公众号:第一赛道、黄埔马拉松
(四官方邮箱:huangpu@sport-china.cn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黄埔马拉松组委会,未尽事项,另行通知
足协公布业余赛事黑名单31人遭终身禁赛 违规行为多为殴打裁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比赛安全责任书
12月15日,中国足协官方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各级业余赛事违规违纪人员和俱乐部、球队黑名单的通知》,其中,一共有31人被终身禁赛,违规违纪行为多为殴打、追打裁判员。
在2018年,足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业余赛事赛风赛纪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各大业余赛事中违反赛风赛纪的时有发生,足协将通过制订相关措施加强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黑名单”制度和数据库等。
通知称,重大赛风赛纪问题及表现形式包括:运动员、官员不服从裁判员判罚,以语言甚至暴力行为攻击裁判员或其他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使用暴力攻击对方,甚至出现群殴;为取得球队私利,不顾公平竞赛原则和奥林匹克精神,出现消极比赛或虚比赛;观众在观众席出现争斗,或进入竞赛区域干扰比赛甚至攻击运动员、比赛官员等。
针对“黑名单”制度,中国足协将收录各会员协会半年以上停赛处罚的人员或集体,并将相关处罚信息录入中国足协竞赛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公共查询,加大处罚力度,齐抓共管,共同打造良好的足球竞赛环境。
山东省第22届运动会的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比赛安全责任书8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责任书的场合越来越多,责任书是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我们该怎么拟定责任书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比赛安全责任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比赛安全责任书1
一、比赛前由各校负责人带领参赛人员到比赛地点,不得迟到。
二、离校期间各参赛人员的安全由该校带队人员负责。赛事期间请尊重裁判判决,不得在场馆内寻衅滋事,严禁打架斗殴,如果在比赛进程中出现裁判误判的状况,可以向赛事总裁提出抗议,各院校带队负责人将于总裁共同决议,必须服从最终决议,不得影响比赛进程。
三、各校负责人必须按时将各校的参赛费用提交给赛事举办方,不得拖欠拒交。
四、赛事承办方在购买奖品,预定场地,购买比赛用球之后必须留有收据,各校参赛人员和负责人如对费用去向有疑义可以查看收费单据。
五、参赛人员因非正常原因离开比赛场地并影响比赛进度的自动视为弃权。不得提出抗议。
各校负责人签名:xxx
xx.xx.xx
比赛安全责任书2自20xx年3月始崂山区育才学校初中部第三届“校长杯”足球联赛将会开始,联赛为期两个月,为了保证同学们的人身安全,参赛队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并签署以下协议方可参加训练和上场比赛:
足球运动是一项带有不可预知及不可抗拒的高风险和高危险的体育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有可能随时发生,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皆有可能对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活动参加人员认同以下几点并完全自愿参加:
1、训练和比赛期间,参加活动人员必须服从教练或学校的安排,凡因个人擅自行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
2、参加训练前个人必须向球队领队、裁判主动、如实告知本人身体状况,凡因个人隐瞒实际情况(病史、身体状况及其它状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
3、凡参加活动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球队组织纪律,如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导致后果的,由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双方负责,教练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学校为确保训练安全,并组织每位参加队员投保,参加人员如发生意外伤害,学校积极配合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崂山区育才学校校园足球教练和学校已明确告知本人上述条款,本人已清楚认识到足球比赛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本人已清楚地认识到崂山区育才学校教练或学校已取周到的安全措施,足球比赛仍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并且该项活动不适于健康状况不佳之人。
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加入,并将严格按相关安全和管理规范行事。
本责任书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一式一份,家长签字后由学校保存。
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参赛
参赛队员签名:
监护人签名:
崂山区育才学校
20xx年3月1日
比赛安全责任书3为加深我院各班之间的联系,丰富同学们的课外生活,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培养同学们的顽强奋斗、勇于拼搏的优良品质,并推动我院篮球运动的发展,致力于打造成一个真正属于所有热爱篮球钟情篮球的学生的节日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平台。我院将举办20xx年新生篮球赛。我们将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为爱好篮球的同学们提供交流的平台。为让本次活动能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责任书以保证这次系篮球赛顺利进行。
一、在比赛开始之前,请所有参赛队员做好热身准备,避免肌肉拉伤,抽筋等情况发生。
二、比赛至始至终服从裁判的判罚,不得谩骂、侮辱、殴打裁判,否则取消比赛资格,严重者按校方规定给予处分。
三、服从主办方要求划分各班级啦啦队成员区域,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口角冲突,发生冲突将给予技术犯规严重者取消本班比赛资格。
四、比赛中因激烈的身体对抗难免造成碰撞、拥挤、摔倒甚至扭伤的情况,觉得身体不适的,应立即退出比赛,不允许带伤坚持,比赛中有任何出血情况,不允许继续上场比赛。
五、规范换人顺序,保证“一上一下”,所有场上队员必须是本系本年级的同学,不允许作,如有发现取消本班比赛资格。
六、坚决杜绝球场暴力,严禁打架斗殴,有煽动情绪、带头肇事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七、不允许患有疾病的同学参加比赛,不允许有较多病史的同学参加比赛。
八、各参赛队建议自备受伤护理工具,如云南白药等,若有球员受伤,及时给予救治。
九、比赛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主办方将不承担责任,请参赛球员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
我已阅读完“建工杯”篮球赛安全责任书,并承诺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执行。
队长签名:
电气学院体育部
20xx年10月
比赛安全责任书4根据"中国体育**杯"20xx年xx市中学生足球联赛通知精神,及20xx年日照市中学生足球联赛竞赛规程的要求,并按照开发区宣传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足球队队员将于20xx年7月6日至20xx年7月15日进行校内外集中训练和比赛,训练及比赛取学生及家长自愿参与办法,届时,来回学校的交通安全由家长责。
训练时间:7月6日——7月13日,15::00——17:30
比赛时间:7月14日——7月10日,8:00——18:00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xxx开发区中学
20xx年7月3日
比赛安全责任书5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的特长培养,根据学校的要求,特组建学校轮滑训练队。经过教练严格的选拔,你的孩子____________被选入校轮滑训练队参加集训,以后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区级的比赛,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为了确保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必须制定训练、比赛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健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训练队的教练必须有详细的训练和训练安全措施,训练任务必须适合参加训练学生的年龄特点。教练负责每次训练课的安全责任,在训练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由教练负责。
三、学生家长要了解孩子参加训练队的性质、特点,家长自愿让孩子参加我校组织的训练队,并自行进行身体检查,保证参加学生身体必须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及传染病等不能参加训练和比赛的疾病,不能隐瞒,否则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四、家长必须负责学生参加训练期间的到队和离队期间的路途中安全责任,必须有家长接送学生到训练队。如出现安全事故由家长自己负责。学生在训练中出现的碰伤、擦伤、扭伤、轻微骨折等情况是训练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家长要积极为孩子医治,如住院治疗,将由保险公司负责,学校不再另外承担责任。
五、学生在比赛期间必须要有老师带队。带队老师应对参赛学生比赛期间所有安全保障问题进行全面的安排布置,应高度地统一组织、安排、指挥,对比赛活动期间的各种安全问题充分估计,按组委会的要求报到、食宿,不擅自作主,确保学生食品和住宿安全万无一失。在比赛期间家长要保证学生必须遵守带队老师和比赛组委会的规定,学生如违反安全管理的要求,一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及家长承担。
六、每位参加训练、比赛的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在训练、比赛期间,因交通工具和训练、比赛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学校和教练无明显过错的,将由保险公司负责,学校不再另外承担责任。
七、本责任书经学校盖章、教练及学生家长签名后立即生效。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一份、学生家长持有一份、教练持有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教练签名:XXX
学生家长签名:XXX
绵阳市XXX小学(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比赛安全责任书6为了确保苏信“新生杯”系部足球赛比赛能够在公平,公正,健康的环境下顺利进行,经参赛球队共同商定,决定签署意外伤害和安全责任书。我们一致同意:
1、苏信“新生杯”系部足球赛由各专业组成球队,一致同意志愿参加并承担参赛费用。球队队员均都进行了身体检查,我们保证本队球员身体健康,具有参加本次赛事的身体条件。因健康或身体原因在比赛中出现任何问题,其责任由队员本人自行承担。
2、我们已经对本球队教练员,运动员进行了体育道德教育,赛风赛纪教育,运动员个人素质教育。我们将以积极严肃的比赛态度和公平竞争的比赛精神参加每场比赛,切实维护赛事的公正性,纯洁性以及赛事的完整性。比赛中我们球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绝对服从主办方统一安排和管理,尊重对手,尊重裁判,服从裁判。杜绝运动场和任何一方争执。如有发生违规现象,我们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3、我们将严格遵守赛事各项规定及章程。对于违反竞赛规定和竞赛章程的任何行为和过错,自愿接受主办方各种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处罚。
4、我们确保队员比赛过程动作文明规范,遵守赛事相关规定,我们自觉禁止各种恶意伤害动作。主办方有权对任何恶意犯规或恶意伤害动作和行为进行处罚和追加处罚。造成对方意外伤害的,由伤害实施者承担责任。
5、我们承诺并确认:本次赛事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各个参赛球队均应为参赛队员购买相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各个参赛队员均清醒的认识到足球比赛的危险性并能承受此活动带来的意外伤害。参赛球队和队员本人均无条件承诺:在参加本次比赛过程中,因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导致本人或他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受到意外损害,其相关的法律后果都由参赛球队和队员本人全部承担,与本次赛事的主办方无任何关系。活动运作者也不承担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
6.对于给受害方造成永久性伤害的施害方应独立承担一切后果,且无条件禁赛,施害方禁赛期间,施害方所在球队禁止添加新的球员,直到禁赛结束为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运作者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组织比赛是为系部新生足球爱好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比赛平台,在组织,运作赛事及比赛过程中参赛运动员出现各种问题,杯赛组织者只负责协调,不负责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责任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比赛安全责任书7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的特长培养,根据学校的要求,特组建学校轮滑训练队。经过教练严格的选拔,你的孩子xxx被选入校轮滑训练队参加集训,以后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区级的比赛,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为了确保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必须制定训练、比赛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健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训练队的教练必须有详细的训练和训练安全措施,训练任务必须适合参加训练学生的年龄特点。教练负责每次训练课的安全责任,在训练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由教练负责。
三、学生家长要了解孩子参加训练队的性质、特点,家长自愿让孩子参加我校组织的训练队,并自行进行身体检查,保证参加学生身体必须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及传染病等不能参加训练和比赛的疾病,不能隐瞒,否则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四、家长必须负责学生参加训练期间的到队和离队期间的路途中安全责任,必须有家长接送学生到训练队。如出现安全事故由家长自己负责。学生在训练中出现的碰伤、擦伤、扭伤、轻微骨折等情况是训练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家长要积极为孩子医治,如住院治疗,将由保险公司负责,学校不再另外承担责任。
五、学生在比赛期间必须要有老师带队。带队老师应对参赛学生比赛期间所有安全保障问题进行全面的安排布置,应高度地统一组织、安排、指挥,对比赛活动期间的各种安全问题充分估计,按组委会的要求报到、食宿,不擅自作主,确保学生食品和住宿安全万无一失。在比赛期间家长要保证学生必须遵守带队老师和比赛组委会的规定,学生如违反安全管理的要求,一旦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及家长承担。
六、每位参加训练、比赛的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在训练、比赛期间,因交通工具和训练、比赛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学校和教练无明显过错的,将由保险公司负责,学校不再另外承担责任。
七、本责任书经学校盖章、教练及学生家长签名后立即生效。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一份、学生家长持有一份、教练持有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教练签名:xx
学生家长签名:xxx
绵阳市七一剑南路小学(盖章)
20xx年4月23日
比赛安全责任书8为加深我院各班之间、各专业之间的联系,丰富同学们的课外生活,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培养同学们的顽强奋斗、勇于拼搏的优良品质,并推动校园足球运动的发展,致力于打造成一个真正属于传媒学院所有热爱足球,钟情足球的学生的节日,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平台。我院团委学生会策划并组织了本次迎新足球赛。我们将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促进各专业间学生以及新老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为根本出发点。特举办本次活动。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份安全责任书,望广大球队队员准守。
一、比赛承诺
足球运动是一项带有不可预知及不可抗拒的高风险和高危险的体育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有可能随时发生,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皆可能对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凡参加本次“迎新杯”足球比赛的人员(含活动发起人或领队)均为纯粹的个人行为。
1.足球活动是一项对体能和技术有一定要求的运动,活动参加人员可能因个人的体能及技术方面的原因而达不到预期目标。全体活动参加人员均已认识到这一点并自行负责。活动期间参加人员凡因自然和个人因素不能继续进行活动,活动发起人或领队不承担责任。
2.足球运动参加人员须按组委会要求准备必备的个人保护装备,因个为加深我系各班之间、各专业之间的联系,丰富同学们的课外生活,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培养同学们的顽强奋斗、勇于拼搏的优良品质,并推动校园足球运动的发展,致力于打造成一个真正属于信息所有热爱足球,钟情足球的学生的节日,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平台。我们决定策划系部足球赛。我们将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以本着促进各专业间各成员以及大一、大二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为根本出发点,让本次活动顺利进行。为加深我系各班之间、各专业之间的联系,丰富同学们的课外生活,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培养同学们的顽强奋斗、勇于拼搏的优良品质,并推动校园足球运动的发展,致力于打造成一个真正属于信息所有热爱足球,钟情足球的学生的节日,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平台。我们决定策划系部足球赛。我们将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以本着促进各专业间各成员以及大一、大二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为根本出发点,让本次活动顺利进行。人保护装备和用品存在不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或损失一切责任自负。个人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3.比赛期间(比赛开始起到比赛结束),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负责球队的比赛日程安排、交以及所需要的后勤保障(不含医疗保障)。
4.比赛期间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服从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的安排,凡因个人擅自行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参加活动前个人必须向各球队队长主动、如实告知本人身体状况,凡因个人隐瞒实际情况(病史、身体状况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
5.比赛期间,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终止球队和球员个人的活动。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宣布比赛结束后任何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6.足球运动是一项团队活动,活动参加人员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体现团队精神,共同完成本次活动。凡活动参加人员个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导致后果的,由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一方负责,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不承担责任。
7.参赛球队所有人员队员必须服从裁判指导,遵守比赛秩序,文明比赛,不打架斗殴。否则,按山西师范大学学社工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为本次足球赛能顺利进行,诚挚要请11级和0903班辅导员到现场观看,以及监督比赛过程。
二、个人承诺
本人已清楚认识到足球比赛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本人已清楚地认识到尽管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系“迎新杯”足球比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已取周到的安全措施,足球比赛仍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和损失,并且该项活动不适于健康状况不佳之人。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加入,并将严格按相关安全和管理规范行事,且本人身体健康,无第4条所述之健康状况不佳的情况。本人自愿承担因参加此次足球比赛而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和自然环境突变、不服从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的安排擅自行事等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并且承诺不因此向教育技术与传媒学院迎新足球比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提出任何索赔和诉讼要求。
三、球队承诺
由于足球运动是项集体运动,参与方是以球队为单位,所以本次比赛组委会或活动发起人与参与此次比赛的球队负责人签署上述协议后,视为该球队每位报名参与此次比赛队员同意接受该协议,接收协议中责任告知及个人承诺条款。
责任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举办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选拔和锻炼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推进我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运动会坚持团结协作、开放创新,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专业队选材,有利于调动市县为奥运、全运做贡献;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办成隆重、和谐、节俭、圆满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青少年组
田径、游泳(跳水)、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女子拳击)、体操(蹦床、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射击、射箭、自行车(公路、场地、山地、BMX小轮车)、击剑、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手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散打)、铁人三项、空手道
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二)高校大学生组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武术、健美操
(三)行业体协组
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田径、象棋、游泳 (一)青少年组比赛以市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高校大学生组比赛以高校为单位参加;
(三)行业体协组比赛以行业体协为单位组团参加;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必须是山东籍运动员。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运动员注册规定:
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建证,获得山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并在2008-2010年参加两次山东省青少年比赛或在省运会预赛前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国家、山东省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奥运会、全运会、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凡未参加省运会预赛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同意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运动员除外)均不得参加2010年省运会决赛。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允许省内各市之间运动员有序交流。凡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具备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办理交流时间统一截止到二十二届省运会第一个项目预赛前30天,逾期不予受理。
2、 省内市间交流运动员,输出市可不受单位和交流运动员人数限制,输入市每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市交流;足球、篮球、排球(沙排除外)、手球每个项目交流人数不得超过3人;其他2人(含2人)以上集体项目,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人;个人项目每小项只允许交流1人。(淄博市交流不受限制,但集体项目输入只能同一个输出市协议交流)。
3、运动员交流必须签订《山东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材料交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省项目管理单位一份,交流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省体育局在省运会预赛前公布名单。
4、交流运动员成绩统计办法:凡交流的运动员在省运会决赛取得的成绩一律各按50%计入交流双方代表团。
(五)省外引进运动员规定:
1、 以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凡省外运动员注册到山东省并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的,均按省外引进运动员对待,执行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相关规定;允许已在我省办理优秀运动队转正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参赛,引进运动员本周期代表山东省取得的成绩可带入第二十二届省运会(以省体育局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依据)。
2、凡省外引进运动员必须在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结束前参加骨龄测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引进合格运动员名单将统一在省运会第一个项目预赛前公布。
3、省外引进运动员不允许进行省内市间交流。
(六)输送到全国各大中专院校的山东籍运动员,全国首次注册必须代表山东省,并符合本届省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截止时间到2009年10月底前)。
(七) 输送到解放军具备与我省实行全运会两次计分,并通过第二十二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经省项目管理单位核准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 送市报名参赛(以第十一届全运会前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2008年12月底前签署的两次计分协议名单为准)。
(八)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临时转会(交流)到省外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并符合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九)山东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符合参赛资格的均可代表输送市报名参赛。
(十)运动员骨龄标准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十一)凡无故不参加省体育局指定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比赛。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以及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反保证书。
(二)各代表团运动员报名人数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运动员骨龄划分参赛组别,允许运动员同项目升组比赛,运动员参赛组别以省运会预赛报名为准(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 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省运会该项目预赛时间冲突的,需在该项目 预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交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直 接参加决赛。
(五)淄博市可以在甲、乙组所设项目内增报10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增报的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资格;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决赛。
(六)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二十二届省运动会开幕式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 人(含 20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运动员总数在 21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 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设副团长1名,以此类推;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七)各代表团每个项目代表队配备1名医生,在决赛报名时配备的医生都须在指定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项目竞赛规则。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中所有项目第一名不得并列。
(三)各项目按照《项目竞赛规程》进行预赛,并根据《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确定参加决赛人数。
(四)开幕式后举行12个大项的比赛,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项目以外,承办单位还可任选两个项目,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确定。
(五)预赛、决赛各项目裁判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确定。预赛各项目裁判长和仲裁人员,决赛各项目副裁判长、裁判长和仲裁人员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统一选调。 (一)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委员会及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高校大学生组、行业体协组另文通知)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8名依次计6、4、3.5、3、2.5、2、1.5、1枚金牌,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二)手球男、女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6名依次计4、3.5、3、2.5、2、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
(三)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奖励前8名。前3名依次计2、1.5、1枚金牌,前8名依次计26、22、20、18、16、14、12、10分。
(四)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依次计13、11、10、9、8、7、6、5分。
(五)参赛运动员(队)不足2名(队)的项目不进行比赛,运动员人数(队数)以各项目参加省运会预赛正式报名单为准(各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项目如参赛队数不足8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不足录取名次的同样按实有运动员(队)数奖励。
(七)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颁发成绩证书。
(八)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除第一名不得并列外,其他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
(九) 符合参加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省运会决赛期间因受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而未能参加省运会 决赛的,需在该项目比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 分管局长签字后有效。同时,将省运会该项目决赛开始前15天到本项目比赛结束之间该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成绩按以下办法计牌、计分:
1、 上述情况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名次)属于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第八款“奖励和计分办法”中第(十)条内相应规定带入成绩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如果取得的成绩(名次)不符合带入成绩范围内的,按实际参加的项目(小项)取得的最好一次成绩或名次与省运会该项目成绩或名次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2、与外省运动员一起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得的成绩按个人成绩计牌、计分(最高按2人计算)。
(十)运动员在下列比赛中获得成绩,带入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给予其代表团计牌和计分奖励,统计办法为:
1、获得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前三名,依次计8、4、2枚金牌;计104、52、26分;4—8名分别计1枚金牌13分。
2、获得第十一届全运会前三名依次计4、2、1枚金牌,计52、26、13分。
3、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依次计3、2、1枚金牌,计39、26、13分。
4、获得2006年第十五届亚运会金牌运动员计2枚金牌,计26分。
5、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2〕32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金牌运动员计1枚金牌,计13分,取得成绩的项目(小项)应与第十一届全运设项目(小项)一致。
6、上述比赛中集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最高不超过2人。
7、本周期内运动员成绩按最好一次成绩进行统计,(从2006年10月16日,到2010年9月26日),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十一)本周期内每向省优秀运动队(2010年5月31日前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解放军(获得十一届全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的名单为准)和职业俱乐部(代表山东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以第十一届全运会秩序册、成绩册及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认的名单为准)输送1名运动员计 0.25枚金牌,计3分,计入输送市“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
(十二)为了备战第十一届全运会,经省体育局同意由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交流到外省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获得成绩按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奖励标准计牌、计分(名单和成绩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为准)。 (一)设“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各组别实际参加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所获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设“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本周期内带入成绩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设“竞技体育贡献奖”;即:各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和“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所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山东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 (一)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体育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等赛风赛纪问题,但必须提交详实的举报证明材料,截至时间按项目决赛报名期限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评判等方面有异议的,可在该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申诉形式提交该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诉单位需交申诉费1000元,胜诉则全额退还,败诉不退还。
(四)凡弄虚作,冒名顶替,停赛罢赛,打架斗殴,以及未经批准弃权等违反赛风赛纪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办法另定)。 (一)报名:各代表团于2009年12月31日前填写《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报项表》,并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后报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二)预赛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具体时间按各竞赛项目规定执行,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和调整。
(三)决赛报名:按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数报名报项,各项目决赛报名后,不得变更。
(四) 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各代表团编内人员住宿、市内 交通等有关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 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由于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提前报到的,需经省体育局批准。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如济南市代表团仅“济南市”即可。
十三、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一、规章(共8件)
序号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 止 原 因 1 关于进口体育器材设备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88)体计器物字210号 1988年7月11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发生变化,实际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令第3号 1989年5月3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3 关于授予“体育事业贡献奖”的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令第9号 1989年10月4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4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91)体计基字381号 1991年10月10日 已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财建(2002)394号)代替 5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体政字(19)60号 19年11月24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6 关于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体计财产字[1998]072号 1998年3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7 关于加强体育外事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体外字(1999)112号 1999年4月23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经济字(1999)318号 1999年10月1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济字(2004)568号)代替 二、规范性文件(共39件)
序号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 止 原 因 1 关于体育事业单位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通知 国家体委 (78)体政字691号 18年12月1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 关于充分发挥体育场地使用效率的通知 国家体委、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文化部 1980年4月2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3 关于下发《外国登山或登山旅游团体来华登山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体委 (81)体军字005号 1981年1月4日 已被《关于确认国家体育总局新增中国登山协会有关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财库(2004)172号)代替 4 关于编报进口体育器材申请免税报表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 (84)体计计字140号 1985年1月26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5 关于《体育系统人员出访的两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 (85)体外字093号 1985年3月21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6 关于全国性业余体校各项比赛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委 (85)体计财字253号 1985年7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7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部、 国家体委 (85)卫防字第49号 1985年7月11日 已被《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卫监督发(2007)205号) 8 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电视访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85)体宣字20号 1985年7月12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9 关于重申出国体育团队不得绕道旅游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85)体外字355号 1985年9月26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10 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工作条例 国家体委 (86)体计基字59号 1986年3月1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1 关于争取赛风根本好转的决定 国家体委 (86)体政研字13号 1986年4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2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国家体委 (86)体训竞二字115号 1986年5月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3 关于加强理论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87)体政研字4号 1987年2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4 关于加强直属体育学院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委 (87)体科字367号 1987年12月22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5 关于加速发展田径运动的决定 国家体委 (88)体训竞三字132号 1988年7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16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有关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 国家体委 (89)体训竞综字59号 1989年10月9日 相关内容可体现在《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发布,(89)体训竞综字33号)中 17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92)体训竞一字159号 1992年6月28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18 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3年10月30日 已被《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科字(2003)6号)代替 19 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4年5月9日 管理体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20 关于做好境外新闻机构访我国内体育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4年6月10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1 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职业教育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5年2月22日 已被《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6年1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科字(2006)290号)代替 22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5年2月2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23 关于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3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7月1日 管理机制和方式变化,实际已失效 25 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 1996年11月19日 已被《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6)78号)废止 26 牵引升空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年11月26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7 关于加强中国体育记者出境访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年12月5日 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28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19年1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29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8年9月8日 管理体制变化,实际已失效 30 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4月27日 相关内容可体现在《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群字(1999)17号)中 31 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体科字(2000)083号 2000年7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2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人字(2001)109号 2001年3月1日 政策变化,实际已失效 33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科字(2001)164号 2001年12月6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济字(2005)210号)代替 34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及实施办法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教体艺(2002)12号 2002年7月4日 已被《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2007年4月4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教体艺(2007)8号)代替 35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人字(2002)309号 2002年7月22日 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6年11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党字[2006]41号)代替 36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 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工作方案 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公通字(2002)60号 2002年11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37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外字(2003)78号 2003年3月28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 38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04)2号 2004年1月6日 已被《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06)7号)代替 39 关于进一步推广四种健身气功 加强健身气功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体健气字(2005)109号 2005年9月5日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规性文件代替,实际已失效